徐某某
岳建洲(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与
于2014年7月24日提出申请
已提供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七套房屋和其个人帐户上的50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
襄樊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襄樊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岳建洲,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襄樊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红,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某某与
被申请人襄樊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人于2014年7月24日提出申请,要求冻结
被申请人襄樊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上(帐号:67255018726012)的存款3872800元。
申请人已提供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七套房屋和其个人帐户上的50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申请人襄樊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上(帐号:67255018726012)的存款3872800元;
二、冻结申请人徐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00元;
三、查封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尚城国际酒店1幢尚城国际酒店号楼25层2501、2502、2504、2505、2506、2507、2508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宛字第1301008206号、房权证宛字第1301008031号、房权证宛字第1301008238号、房权证宛字第1301008207号、房权证宛字第1301008032号、房权证宛字第1301008305号、房权证宛字第1301008033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申请人襄樊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上(帐号:67255018726012)的存款3872800元;
二、冻结申请人徐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00元;
三、查封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尚城国际酒店1幢尚城国际酒店号楼25层2501、2502、2504、2505、2506、2507、2508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宛字第1301008206号、房权证宛字第1301008031号、房权证宛字第1301008238号、房权证宛字第1301008207号、房权证宛字第1301008032号、房权证宛字第1301008305号、房权证宛字第1301008033号)。
审判长:宁丽敏
审判员:周光辉
审判员:马爽
书记员:刘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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