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谌某,男,汉族,34岁。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谌某、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应收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付海林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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