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张庆善
张伟
王增辉(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
姜某某
柴书锋
赵彩印(平乡县丰州益民法律服务所)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高中文化,平乡县人。
原告张庆善,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小学文化,平乡县人。
原告张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平乡县人。
上述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增辉,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平乡县人。
被告柴书锋,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小学文化,平乡县人。
上述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赵彩印,平乡县丰州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某某、张庆善、张伟与被告姜某某、柴书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张庆善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增辉、被告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彩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三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其货款,其提交的主要证据是被告柴书锋书写的落款日期为2011年5月10日、署名为姜某某的便条,该条原告诉称是被告方购买其不锈钢丝后出具的取货条,二被告则辩称是原告购买其不锈钢丝后,因原告代他人购货,要求被告出具的证明条,双方的解释分歧很大。本院认为,该条从形式上看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便条,但不能证明被告出具便条的真实意思是取货条还是证明条。2.该条从内容看,存在严重瑕疵。该条在1.65φ371.6公斤(7盘)行与2.2φ171公斤(2盘)行间,有一横线,系被告柴书锋所画;在2.2φ171公斤(2盘)行中,2.2φ与171公斤间,添加有“立波要”字样和左下角添加2.5丝30长21斤,均系原告徐某某书写。被告对横线形成的原因解释是横线以上的货是三原告所要,横线下的货是原告代购货,原告对此未做合理解释。对于在2.2φ171公斤(2盘)行中,2.2φ与171公斤间,添加有“立波要”字样和左下角添加2.5丝30长21斤的形成,原告解释称被告向其出具便条时,用于打条的纸在桌子上放着,上面本来就写着字的,是别人要货时随便写上去的,被告就用此纸写的条。原告的解释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交易习惯,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对于该便条,原告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定为取货条证据不足。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三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诉讼主张,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张庆善、张伟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元,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0元、诉讼保全费310元共计540元由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三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其货款,其提交的主要证据是被告柴书锋书写的落款日期为2011年5月10日、署名为姜某某的便条,该条原告诉称是被告方购买其不锈钢丝后出具的取货条,二被告则辩称是原告购买其不锈钢丝后,因原告代他人购货,要求被告出具的证明条,双方的解释分歧很大。本院认为,该条从形式上看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便条,但不能证明被告出具便条的真实意思是取货条还是证明条。2.该条从内容看,存在严重瑕疵。该条在1.65φ371.6公斤(7盘)行与2.2φ171公斤(2盘)行间,有一横线,系被告柴书锋所画;在2.2φ171公斤(2盘)行中,2.2φ与171公斤间,添加有“立波要”字样和左下角添加2.5丝30长21斤,均系原告徐某某书写。被告对横线形成的原因解释是横线以上的货是三原告所要,横线下的货是原告代购货,原告对此未做合理解释。对于在2.2φ171公斤(2盘)行中,2.2φ与171公斤间,添加有“立波要”字样和左下角添加2.5丝30长21斤的形成,原告解释称被告向其出具便条时,用于打条的纸在桌子上放着,上面本来就写着字的,是别人要货时随便写上去的,被告就用此纸写的条。原告的解释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交易习惯,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对于该便条,原告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定为取货条证据不足。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三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诉讼主张,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张庆善、张伟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元,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0元、诉讼保全费310元共计54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建锋
书记员:徐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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