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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徐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舒某某(母子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培清,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陈桃娣(夫妻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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