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黄智
许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大学退休老师。
委托代理人:黄智,系徐某某的女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口市人大会堂管理处退休干部。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3)美民一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曲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莲凤、苏慧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智,被上诉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关于许某某房屋西侧围墙是否占用公共巷道,是否应当拆除围墙及围墙内的化粪池问题。徐某某主张许某某建造的围墙及化粪池占用公共巷道,影响其正常通行。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相邻关系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中,经本院现场勘查,许某某的六层房屋位于徐某某房屋的南侧。徐某某房屋西侧通往北部有约1.5米宽的小巷,小巷往东西两侧均有通往村外小路的巷道,但需绕行。许某某的房屋西侧原为空地,与徐某某房屋西侧小巷相通至许某某房屋南侧的路。许某某封堵该空地前,巷内村民经徐某某房屋西侧小巷及该空地可至许某某房屋南侧的路出行至村外。许某某将其西侧空地建围墙封堵后,巷内村民出行均需从徐某某房屋西侧小巷行往北侧小巷再绕行至通往村外小路的巷道,出行不便。另外,从老城区村民建私宅惯例来看,村民建房时必须留有便于通行的必要通道,以便相邻各方的通行,故其封堵巷道行为既不符合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亦不符合村民建私宅惯例。且许某某无证据证明其封堵的空地在其宅基地范围内,其将村民出行巷道封堵,给村民出行带来不便,侵犯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徐某某请求许某某恢复原状,拆除封堵巷道围墙及化粪池的上诉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许某某的房屋是否违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影响徐某某房屋日照采光的问题。徐某某主张许某某所建楼房六层高,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两楼间距15.84米才符合设计要求。而两楼间距仅有5、6米,远远低于法定标准。经查许某某的房屋位于旧城区,属私宅,建造于1992年,应按当时旧城区建筑规划技术规范,不能适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而当时建筑规范并未对私宅的间距做强制性规定,徐某某主张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两楼间距应为15.84米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徐某某以许某某的房屋严重影响其正常通行、日照等权利,导致其房屋租金水平大幅降低,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许某某予以赔偿的主张,因许某某建造房屋在先,徐某某购买房屋在后,其主张房屋租金水平降低与许某某建造房屋存在因果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徐某某上诉称原审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3)美民一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许某某擅自封堵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龙岐村454号楼房西侧公共巷道行为违法,许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龙岐村454号楼房西侧占用公共巷道的两堵墙及墙内的化粪池拆除;
三、驳回上诉人徐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被上诉人许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一、关于许某某房屋西侧围墙是否占用公共巷道,是否应当拆除围墙及围墙内的化粪池问题。徐某某主张许某某建造的围墙及化粪池占用公共巷道,影响其正常通行。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相邻关系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中,经本院现场勘查,许某某的六层房屋位于徐某某房屋的南侧。徐某某房屋西侧通往北部有约1.5米宽的小巷,小巷往东西两侧均有通往村外小路的巷道,但需绕行。许某某的房屋西侧原为空地,与徐某某房屋西侧小巷相通至许某某房屋南侧的路。许某某封堵该空地前,巷内村民经徐某某房屋西侧小巷及该空地可至许某某房屋南侧的路出行至村外。许某某将其西侧空地建围墙封堵后,巷内村民出行均需从徐某某房屋西侧小巷行往北侧小巷再绕行至通往村外小路的巷道,出行不便。另外,从老城区村民建私宅惯例来看,村民建房时必须留有便于通行的必要通道,以便相邻各方的通行,故其封堵巷道行为既不符合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亦不符合村民建私宅惯例。且许某某无证据证明其封堵的空地在其宅基地范围内,其将村民出行巷道封堵,给村民出行带来不便,侵犯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徐某某请求许某某恢复原状,拆除封堵巷道围墙及化粪池的上诉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许某某的房屋是否违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影响徐某某房屋日照采光的问题。徐某某主张许某某所建楼房六层高,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两楼间距15.84米才符合设计要求。而两楼间距仅有5、6米,远远低于法定标准。经查许某某的房屋位于旧城区,属私宅,建造于1992年,应按当时旧城区建筑规划技术规范,不能适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而当时建筑规范并未对私宅的间距做强制性规定,徐某某主张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两楼间距应为15.84米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徐某某以许某某的房屋严重影响其正常通行、日照等权利,导致其房屋租金水平大幅降低,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许某某予以赔偿的主张,因许某某建造房屋在先,徐某某购买房屋在后,其主张房屋租金水平降低与许某某建造房屋存在因果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徐某某上诉称原审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3)美民一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许某某擅自封堵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龙岐村454号楼房西侧公共巷道行为违法,许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龙岐村454号楼房西侧占用公共巷道的两堵墙及墙内的化粪池拆除;
三、驳回上诉人徐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被上诉人许某某承担。
审判长:曲洁
审判员:张莲凤
审判员:苏慧
书记员:吴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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