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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杨春荣(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
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徐某某。
法定代理人孙丽妍,女,汉族,1973年11月12日。
委托代理人杨春荣,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216号丰园大厦25层2507号。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春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全程智能化培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告徐某某向被告缴纳了教育培养费,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安排相应课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朱一良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但承诺由其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故朱一良为原告安排的课时应视为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的部分协议。因朱一良为原告安排部分课程后表示不能再履行合同,故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徐某某诉请要求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未履行部分的教育培养费3910元及给付违约金782元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全程智能化培养协议》、收据、工商档案查询信息、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一次性综合服务费2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解除协议,被告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不予退还,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某教育培养费3910元,并给付原告徐某某违约金782元;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全程智能化培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告徐某某向被告缴纳了教育培养费,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安排相应课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朱一良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贵州远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但承诺由其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故朱一良为原告安排的课时应视为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的部分协议。因朱一良为原告安排部分课程后表示不能再履行合同,故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徐某某诉请要求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未履行部分的教育培养费3910元及给付违约金782元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全程智能化培养协议》、收据、工商档案查询信息、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一次性综合服务费2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解除协议,被告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不予退还,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某教育培养费3910元,并给付原告徐某某违约金782元;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昆明亚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怡
审判员:李静
审判员:王强

书记员: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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