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李炯、吕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婷
徐勇(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
李炯
吕某

原告徐婷。
委托代理人徐勇,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炯。
被告吕某。
原告徐某某被告李炯、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福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炯、吕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婷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适格身份。
证据2.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汇款凭证及借据复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被告李炯、吕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李炯向原告徐婷出具借条,原告支付了借条的款项,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李炯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按月利率2%从2014年10月20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未还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该约定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要求,因未提交相关费用票据,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吕某按《保证合同》的约定系担保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炯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徐婷借款本金7万元和利息(按照本金70000元从2014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7万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从2015年1月30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吕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炯、吕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李炯向原告徐婷出具借条,原告支付了借条的款项,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李炯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按月利率2%从2014年10月20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未还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该约定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要求,因未提交相关费用票据,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吕某按《保证合同》的约定系担保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炯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徐婷借款本金7万元和利息(按照本金70000元从2014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7万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从2015年1月30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吕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炯、吕某承担。

审判长:李福坤

书记员:高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