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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娟与远安星球宜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娟,女,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远安星球宜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住远安县鸣凤镇城南大道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417772123。
法定代表人:艾星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徐娟与被告远安星球宜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徐娟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全部履行为由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娟负担。

审判员  郑小清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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