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与上海捷然物流有限公司、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静,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捷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本清,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上海捷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然公司)、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被告捷然公司及李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本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捷然公司支付运费82,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李某某对被告捷然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起至2017年5月为被告捷然公司运输货物,共计运费183,400元,另由原告垫付运费2,200元,总计185,600元。2017年7月29日,被告捷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注明上述事实。自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告捷然公司陆续向原告付款,至今仍欠82,600元未付。被告捷然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李某某系被告捷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出资人,应对公司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原告就该笔欠款多次找到两被告,两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
  被告捷然公司辩称,对于欠款金额认可,但不认可利息。因为结算协议没有约定利息,对原告起算利息的时间也不同意。因为货物有损坏,希望原告减让一部分金额。
  被告李某某辩称,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告提交的欠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结婚证及户口本等。经审核,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1、被告捷然公司对尚欠原告运费82,600元并无异议,但并未及时付款,显属违约。原告还主张被告捷然公司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2、根据被告捷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唯一股东系被告李某某。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李某某应对被告捷然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捷然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运费82,600元;
  二、被告上海捷然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逾期付款利息(以运费82,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李某某对被告上海捷然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2元,由被告上海捷然物流有限公司、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张瑞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