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朱维新(系原告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金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周韶宁,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负责人:苏芹,经理。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姜金华、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徐某某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周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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