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现住望某县。
委托代理人:张琴,黑龙江张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轩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望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海清,职务经理。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轩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望某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凤革
书记员: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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