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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李文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良,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崇城,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文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中,原告徐某某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张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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