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简振仓,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总经理。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审判员 赵毅
书记员: 刘新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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