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国勇。
原告张某某。系原告徐国勇之妻。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蔡某某。
被告蔡某。系被告蔡某某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勇、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勇、张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勇、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国勇、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徐国勇、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勇
书记员:柴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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