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军
张伟华(黑龙江华铄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旭升拍卖有限公司
方正县财政局
闫惠玲(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国军(居民身份证号:232130195908055118),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方正镇同庆小区4号楼3单元401室。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黑龙江华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旭升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孙耀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方正县财政局,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宾,该局局长。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闫惠玲,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国军与被告黑龙江省旭升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方正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国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徐国军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合法有效、予以履行;2.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完好的交付拍卖标的物;3.请求判令二被告对于徐国军已经缴纳的拍卖本金、拍卖佣金和土地使用费共计人民币834,438.00元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拍卖标的物交付时止;4.由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徐国军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财政局负责办理标的物的产权及交付的相关手续。
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7日上午9时,拍卖公司在方正县港湾大酒店举行现场拍卖会。
徐国军以竞买人身份交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以695,000.00元的价格拍得了财政局委托,由拍卖公司组织拍卖的位于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的方正县松南向阳小学,拍卖物包含校舍928.45平方米、围墙203.34平方米、厕所27平方米,占地面积8724平方米。
当日,徐国军向拍卖公司交付佣金34,750.00元。
2015年11月30日,徐国军按照约定将剩余拍卖价款和拍卖佣金共679,750.00元汇入拍卖公司指定账户内。
2015年12月3日,拍卖公司给徐国军出具拍卖本金和拍卖佣金的收据。
2015年12月24日,徐国军将土地使用费汇入指定账户。
后徐国军多次找到拍卖公司要求其立即交付拍卖物,但第一被告以拍卖已经完成为由,拒不履行拍卖物的交付义务,而让徐国军找拍卖的委托人财政局。
徐国军找财政局时,该局工作人员称拍卖物产权存在争议,无法完成交付。
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拍卖标的物方正县松南向阳小学为国有闲置资产,财政局受方正县人民政府委托对方正县松南向阳小学进行拍卖,其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方正县人民政府承担。
且拍卖标的物位于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其土地为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集体所有,应追加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
而原告徐国军经本院释明后,未变更及追加本案诉讼主体,故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国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44.00元,退还原告徐国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拍卖标的物方正县松南向阳小学为国有闲置资产,财政局受方正县人民政府委托对方正县松南向阳小学进行拍卖,其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方正县人民政府承担。
且拍卖标的物位于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其土地为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集体所有,应追加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
而原告徐国军经本院释明后,未变更及追加本案诉讼主体,故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国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44.00元,退还原告徐国军。
审判长:曹艺玲
审判员:高云
审判员:杨文秋
书记员:石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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