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国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93595998-9。
负责人单维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国一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维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国一、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徐国一诉请被告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损失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赔付原告财产损失210886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余损失因没有在诉讼请求中主张,本院视为原告自愿放弃。被告辩称原告车辆损失评估价格过高的意见因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车辆损失险和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108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徐国一诉请被告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损失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赔付原告财产损失210886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余损失因没有在诉讼请求中主张,本院视为原告自愿放弃。被告辩称原告车辆损失评估价格过高的意见因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车辆损失险和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108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维艳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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