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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韩文峰、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春,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文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临漳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临漳县。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韩文峰、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英达

书记员: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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