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苗全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谭美岩(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祁某
杜德顺
叶春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苗全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美岩,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祁某。
委托代理人:杜德顺。
委托代理人:叶春阳。
再审申请人徐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民一终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于效国
审判员:孙仕富
审判员:王宝奎
书记员: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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