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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余、周某某与徐某某、朱华娟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朱华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徐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娟。
  被告:徐雨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徐历,系被告徐雨晴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娟。
  原告徐某余、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朱华娟、徐历、徐雨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邹巧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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