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鲁江
宋某某
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鲁江(系徐某某之子)。
被告宋某某(系鲁江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鲁江、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需要完善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需要完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需要完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付梦华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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