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启航,男,1993年9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凯焕,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冰,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表人:马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新,男,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刘书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启航与被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徐启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启航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启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启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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