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湖北郧西郑某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6日,陕西省山阳县人。
被告湖北郧西郑某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土门镇六官坪村。
法定代表人郑某明,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调查取证、代收相关法律文书,参加庭审活动等。
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湖北郧西郑某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湖北郧西郑某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郧西郑某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湖北郧西郑某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郧西郑某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娟
书记员:朱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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