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吉某
王某某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徐国春
杨某某
宋双月
原告徐吉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国春。
被告杨某某,成年。
被告宋双月,成年。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吉某、王某某与被告徐国春、杨某某、宋双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吉某、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吉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吉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吉某、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吉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吉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吉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斌
书记员:朱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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