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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庞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木瓜园村三组,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欧少清,南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职工,住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32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陈瑨、罗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木瓜园2村二组,身份证号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保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7号华中电力金融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唐凤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萌萌,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庞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刘虎、英大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少清,被上诉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瑨、罗伟,被上诉人英大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萌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庞某与英大财保公司签订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被上诉人徐某某仅就其损害范围内未赔付的部分,向英大财保公司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庞某垫付的费用,可另行向英大财保公司主张权利。上诉人庞某认为其垫付的医疗费15782元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诉讼所产生的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均因上诉人庞某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理应由上诉人承担,原审判决庞某承担相关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庞某认为,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应由英大财保公司赔付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毛新宇
代理审判员 张杨
代理审判员 王定强

书记员: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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