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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合意与柯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合意。
委托代理人毛栋,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某某。

原告徐合意诉被告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合意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合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合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91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徐合意负担。

审判员  章国和

书记员:陈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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