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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合意。委托代理人毛栋,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某某。
原告徐合意诉被告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合意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合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合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1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徐合意负担。
审判员 章国和
书记员:陈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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