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宜昌田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艾家镇刘家村。法定代表人:李先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林,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顺达,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点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郭衍文,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徐某某、王某与被告宜昌田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点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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