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斌
书记员: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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