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美、周世国,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被告:邹正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远安县。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余某某、邹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宋方权 审 判 员 王啸霄 人民陪审员 刘 杨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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