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与熊某某、应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熊某某
黎先明(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
应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
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黎先明,男,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应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军平,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军,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熊某某、应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玉定
审判员:陶北华
审判员:章忠新

书记员:邹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