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熊某某
黎先明(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
应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
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黎先明,男,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应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军平,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军,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熊某某、应城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玉定
审判员:陶北华
审判员:章忠新
书记员:邹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