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然,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鍪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钊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上海鍪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鍪基公司”)、上海钊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钊豪公司”)、上海寻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心公司”)、徐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共同返还原告689.50万元及其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徐峰为鍪基公司、钊豪公司、寻心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四被告均宣传称其拥有“新天亿资产包”项目。该“新天亿资产包”是由钊豪公司发行,通过发行现货资产包的形式一方面为投资者带来利益,另一方面通过资产包产品为企业融资等,并承诺能保底收益,三个月有3-5倍的涨幅收益。原告于2017年8月13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先后转账556.80万元至鍪基公司、钊豪公司、寻心公司账户。2017年8月14日,转账300万元至被告徐峰账户。按被告的承诺将会在2018年3月5日为新天亿项目的客户办理兑现事宜,即返还资产包入款金额及收益。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一直推诿。经原告多次催要,仅归还款项167.30万元,目前仍欠689.50万元及利息未归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而本案原告诉称的事实同样涉嫌经济犯罪,因此,本案不属于民商事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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