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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谢军,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银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4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红

书记员:何洪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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