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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民诉李某、郑哲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民
王斌(河北秦皇岛群联法律服务所)
李某
温媛媛(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郑哲功

原告徐某民。
委托代理人王斌,秦皇岛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温媛媛,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哲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民诉被告李某、郑哲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徐某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民诉被告李某、郑哲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徐某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李继祥
审判员:赵宝瑞
审判员:张俊玲

书记员:周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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