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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徐欣悦等与十堰市大壬科工贸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生于1974年1月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原告:徐欣悦,女,汉族,生于2003年2月5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学生。
原告:杨永章,男,生于1947年9月19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原告:徐长油,女,生于1949年10月5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怀勇,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大壬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公安局家属楼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67年2月8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
委托代理人:李志道,十堰市诚信法律事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67号。
负责人:汪传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辉,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徐欣悦、杨永章、徐长油诉被告周某某、十堰市大壬科工贸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市大壬科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鄂c-30580(临牌)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赡养费、抚养费及死亡赔偿金。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徐欣悦、杨永章、徐长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仅由被告周某某赔偿丧葬费30000元,其他损失未得到赔偿,严重影响了四原告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十堰市大壬科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鄂c-30580(临牌)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原告徐某某、徐欣悦、杨永章、徐长油赡养费、抚养费及死亡赔偿金。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有均 代理审判员  胡 俊 人民陪审员  魏 云

书记员:姜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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