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与卢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生,上海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徐某与被告卢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徐某以与被告卢某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陆晓云

书记员:冯  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