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生,上海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徐某与被告卢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徐某以与被告卢某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陆晓云
书记员:冯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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