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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路红星、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王玉东(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路红星
李某某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玉东,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红星。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路红星、李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淑惠

书记员:李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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