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臻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顶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克强,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林,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上海臻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上海臻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姚 静
书记员:陈 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