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轶,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鲁瑛。
第三人:范慧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九华苑28幢72号201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某某、范某某与被申请人范某某、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范慧群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范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116,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范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116,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