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无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淑莲,无业。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惊海,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山恒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矿业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二塘巷。
法定代表人李庆华,私营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秦腊荣,退休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严建华,退休干部。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汪耀斌,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英山民初字第015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美琴 审 判 员 郑 蕾 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
书记员:胡晨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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