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饶河县居民,住饶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秋,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饶河县居民,现住饶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秋,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饶河县居民,住饶河镇。
被告:杨新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饶河县居民,住饶河镇。
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某、杨新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梁洪泰
审判员 杨波
审判员 张然
书记员: 孔繁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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