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谢俊杰(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
湖北浩伦置业有限公司
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俊杰,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浩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徐仙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湖北浩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浩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193.00元,减半收取15596.5元,其它诉讼费15596.50元,合计31193.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浩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193.00元,减半收取15596.5元,其它诉讼费15596.50元,合计31193.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江光斌
审判员:邓斌
审判员:王义元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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