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秦某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秦某某市。
被告:秦某某领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淑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凯,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强、秦某某领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受伤造成的损失100,045.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8日至2017年11月22日期间,原告与工友殷秀力、王纪文、陈英一起在秦某某领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内进行装修。2017年11月22日,原告在粉刷墙面的过程中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被送至秦某某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原告的损失赔偿情况,原、被告未达成协议,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李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在被告秦某某领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内装修时不慎摔伤的,侵权行为地为该公司馆内,即该公司注册地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二被告的住址及住所地均在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被告李强的住址在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秦某某领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在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件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被告秦某某领航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内,亦属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李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李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福顺
书记员: 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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