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委托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春,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吴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徐某某、吴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9元,减半收取计1449.5元,由原告徐某某、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童凯声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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