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
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5699号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办公楼14层。
负责人吕大雁,该公司经理。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
负责人韩风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9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9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刘二喜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王晓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