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
韩峰特别授权
曾小天(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荆门市聿某纺织有限公司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韩峰。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曾小天,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荆门市聿某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胜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荆门市聿某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张峰
书记员:杜君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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