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献与路中宾、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献,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徐书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中宾,农民。
被告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红星路37号明冉大厦4楼。
代表人杨宝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怀民、尚迎亚,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告任洋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寿山寺乡南郑村人,住本村。
被告馆陶县陶山市内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城西工业小区。
被告任延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献与被告路中宾、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任洋洋、馆陶县陶山市内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任延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献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献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徐某献负担。

审判员  李元坤

书记员:王晓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