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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徐某、高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自然,系原告徐某某的哥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高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高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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