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朝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支公司
原告徐某朝,男,汉族,成年。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支公司。
负责人陈克光,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朝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朝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7元,减半收取为824元,由原告徐某朝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7元,减半收取为824元,由原告徐某朝负担。
审判长:史晶
审判员:范小丽
书记员:李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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