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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兴彬与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兴彬,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河西村19号。
负责人:王铭悦,男,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兴彬与被告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2016年12月13日开庭审理。原告徐兴彬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兴彬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兴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徐兴彬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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