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兴彬,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河西村19号。
负责人:王铭悦,男,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兴彬与被告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2016年12月13日开庭审理。原告徐兴彬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兴彬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兴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徐兴彬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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