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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向勇,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海良,钟祥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龚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向勇、被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良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龚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吕方海、人民陪审员余禄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向勇、被告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海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被告邓某某因资金困难向其哥(邓远喜)嫂(徐某某)借款周转,原告用房屋抵押以其夫邓远喜名义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贷款40万元,将其中20万元于2014年5月8日借给被告周转,被告于2014年5月9日向原告徐某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徐某某房屋贷款贰拾万元整(¥200000)注:一、本人邓远才必须在每月30日之前按照银行还款要求将定额还款额肆仟壹百壹拾柒元整(¥4117元)还入徐某某建行的账户,绝不拖延。二、本人承诺在2015年1月10日将所借的二十万连本带息全部还清决不食言”。借款人:邓远才2014年5月9日。借款后,被告从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按计划每月偿还给原告4117元本息,2015年1月10日被告未按计划还清原告全部本息,后仍按每月4117元偿还给原告,偿还至2015年4月底,共偿还本息49404元。在此期间,截止2015年4月30日,原告按银行还款计划为被告所贷的20万元,偿还了银行本金33889.89元,利息15296.86元。被告已偿还原告的49404元中,截止2015年4月30日偿还的本金应为34107.05元,利息为15296.86元。下欠原告本金165892.95元,因被告未在2015年1月10日将所借的20万元本息还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6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建设银行贷款年利率8.1%计算),审理中被告于2015年6月4日偿还给原告本金15万元。余款因双方意见分歧,致本案调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邓某某找原告借款,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邓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实际借款20万元,截止2015年4月30日被告偿还了原告本金应为34107.05元,尚欠165892.95元,审理中被告于2015年6月4日偿还了原告本金15万元,余15892.95元未偿还,应由被告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6000元过高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银行贷款年利率8.1%支付利息,因原告偿还银行贷款时所依据的是该利率支付利息,且被告在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约定了每月按照银行还款要求偿还原告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但时间应从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被告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因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约定有还本付息,并约定有按照银行还款要求定额还款,且银行要求的定额4117元,系含本息,而利息是按原告贷款年利率8.1%所计算,故原、被告约定的利息应为年利率8.1%,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某某偿还原告徐某某借款15892.95万元。
二、被告邓某某支付原告徐某某借款利息(利息按本金165892.95元计,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按贷款年利率8.1%计算;利息按本金15892.95元计,从2015年6月5日起,按贷款年利率8.1%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被告邓某某负担。因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 华 代理审判员  吕方海 人民陪审员  余录斌

书记员: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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