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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杭州爱华文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兵,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爱华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杭州爱华文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陶惠萍

书记员:吴桂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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